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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作者or编辑: 青春励志 发布: www.7lizhi.com 时间: 2013-05-29 阅读:

  论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当前我国的电影产业创作成果丰富,院线和影院发展迅速,但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电影盗版侵权现象益严重且形式多样,这已经成为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我们应当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及提高全民的版权保护意识等方面入手,积极改进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和建设集体管理组织,完善我国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维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实现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
  
  当前我国的电影产业创作活动趋活跃,产业结构逐渐合理化,作品产量不断增加,院线和影院发展较快,但随着大量高新技术的应运而生以及新的电子设备和电子形态的普及,使得侵害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案例大量出现。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电影著作权保护体系,但由于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电影企业自身运用著作权法律制度维权的能力不强,导致了电影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屡遭侵害。因此,对于如何加强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显得趋重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一、完善电影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侵害电影著作权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但对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而言,其所定标准和数额都显得偏低,由于电影著作权属于“私权”,当其受到侵害时,电影作品的权利人必须对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负举证责任,这就造成权利人为了维权取证而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加之电影作品的特殊性,其实际遭受的侵权损失很多时候难以量化,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特别是在侵权法定赔偿方面,国外一般是规定侵权人应赔偿的金额最低不能少于多少,高者无限,而我们却恰好相反,设定最高门槛而低者无限,这样的规定不利于遏制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标准进行调整,适当提高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金额,使电影作品权利人的正当维权获得合理的价值回报。笔者建议立法应当缩小侵权赔偿的弹性,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
  
  (二)加强对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
  
  目前对于先进的P2P等网络盗版,我国在技术方面的应对能力还严重不够,网络环境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困难,特别是针对目前国内大范围的网络下载侵权,我们在法律措施方面的规制还不到位。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打击网络盗版的源头上,特别是那些专门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和更换服务器反复侵权的网站。除继续加大责令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的临时性执法措施以及罚款、没收服务器、关闭非法网站等处罚措施外,立法上应当对这些非法网站经营者的责任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如可以将非法网站中存贮的每部影片的被下载次数作为判断侵权程度的标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网站经营者,要坚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完善对影院偷录行为的法律规制
  
  当前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私自携带录像设备在影院进行偷录的行为该承担何种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恰是由于这一法律上的空白,使得此种行为在各大影院出现的频率非常高。我国应当结合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的有关规定,完善法律制裁措施。首先是影院自身要加强监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私人携带录像设备进入影院;其次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举报偷录者的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物质奖励,依靠社会大众的力量来杜绝影院偷录行为;重点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偷录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偷录行为,往往是盗版发生的源头,可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四)加大侦查力度,打击地下光盘生产线
  
  当前,市场上仍存在大量盗版DVD、BD等电影音像制品,要想将盗版音像制品从市场上彻底清除,必须加大对盗版源头的打击力度,虽然近些年我国已经查获了大量地下光盘生产线,但并未将其彻底根除,国内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进行盗版电影音像制品的生产,各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首先应当提高举报地下光盘生产线的奖励标准。打击盗版并不能只依靠执法人员,在加大对盗版打击力度的同时,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举报奖励措施,很多地下光盘生产线因群众的举报而被相关部门查获,政府应当继续鼓励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反盗版的斗争当中,让盗版无处遁形。其次要充分利用网络发现盗版线索。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市场上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打击力度,很多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商家为了逃避打击,都选择通过更为隐蔽的网络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网络销售的侦查力度,根据侦破的线索顺藤摸瓜,重点打击盗版音像批发商或大型销售商,如2011年无锡警方通过网络发现盗版线索,并会同广东警方联合行动,在广州一举捣毁3个非法制作贩卖盗版光碟的团伙和1个专门为盗版配套设计的团伙,抓获38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大量盗版光碟。这一成功的案例说明,利用网络线索来打击盗版侵权是非常有效的。[1]
  
  二、完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依据《著作权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的,其产生的背景和基础就决定了该集体组织的法律依赖性较强。当前指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显得比较宽泛。影著协的内部机构设置以及行为准则等具体内容也都是由其自行规定,相比其他协会的规定而言,这些规定的效力较弱,因此在开展工作和进行维权时显得异常艰难。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电影版权收费标准为例,影著协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就非常困难,而作为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当它的合法地位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同,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当前,树立影著协在相应领域的权威性是首先应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德国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就在于它充分发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核心功能。其次,影著协可尝试与广电总局相关直属单位进行合作,联合维权。例如“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其能够24小时监控全国地级以上电视台播放的所有节目,一旦发现有盗播情况,监测中心能够很快地对其进行取证,如“影著协”与之加强合作,利用其监控功能用于防盗版便能取得很好的成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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